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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和欠条之间存在哪些联系和区别?

    发布时间:2024/2/2 13:25:00 

    邵东律师事务所
    借条和欠条之间存在哪些联系和区别?


      在如今这个经济社会,由于人们之间彼此的经济活动十分多,所以由此而产生的借条,又或者是欠条往往也是比较多的,而对于借条以及欠条这两种概念的区别,有很多人都分不清。那么,借条和欠条之间存在哪些联系和区别?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4、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借条和欠条之间存在哪些联系和区别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