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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经查实属实,可以定罪
发布时间:2024/1/25 1:45:00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一个或几个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但有些案件的直接证据难以查找,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那就只能查找间接证据,在间接证据有效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定罪。
相关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9年6月,被告人张某受上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送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支票,其把该支票转让给上海某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199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委托山西运城某制版有限公司制造某火锅调料封口膜板13根,交浙江昌南县某塑印厂印制某火锅调料封口膜50余万只,并委托浙江萧山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某火锅包装纸箱1万只。1999年9月26日,被告人在本市龙吴路2439号的工厂组织生产假冒的某火锅调料。后被上海市工商局查获。
相关法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这意味着,即使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而仅有间接证据,只要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案例解析
本案证据已证明,张某收到祝某从某公司取回的支票时,支票的背书处是空白的,而数日后,张某把该支票交给其债权人以偿还房租时,支票的背书处已盖上土地局公章,除伪造公章的细节因张某拒供难以查明外(这些细节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支票从张弘处进出的证据已形成锁链。
因此,在案件行为隐秘,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案件突破口。
当然不同案情细节下,最后结果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