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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追偿权之相关法律
发布时间:2023/11/17 17:30:00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往来,而有些朋友们在借款之后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偿还的情况,这样的话就会发生一些借款纠纷,对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出现的纠纷是有追偿权的,很多朋友们对于追偿权可能并不太了解,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追偿权是怎样的?下面律霸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资料。
一、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李某(张某之妻)、王某、赵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上述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张某仍有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未能依约清偿。2015年7月7日,农行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张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并由三保证人李某、王某、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于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明确“保证人李某、王某、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法院依判决书中确定内容,将保证人王某银行账户中42000元存款强制执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追偿权,请求张某、李某偿还上述42000元存款及利息。
二、案例分析:
第一,虽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顺序存在先后,但并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担保法解释》亦未规定已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已经履行了清偿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将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人一起诉至法院后,还要求分次诉讼,不仅会造成保证人诉累,还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直接判决由被告张某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某、赵某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各自承担约定或均等的清偿责任,既未违反担保法规定的主张权利的先后顺序:先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就不能受偿部分要求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同时,更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第二,向债权人农行履行保证债务42000元的保证人王某对债务人张某享有追偿权的法理基础在于,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其于追偿权的范围内发生的法定债权移转,效力与债权让与相同。在本案中,也就是王某履行保证债务42000元后,农行对张某的相应的42000元债权移转至王某。
对于张某而言,其向农行所作10万元借款,当然为其债务,其妻李某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对该债务予以担保,表明李某对该债务知情并同意。是故,抛开李某保证人身份不谈,上述10万元借款亦系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原本农行享有的剩余42000元债权因债权移转,而成为张某与李某对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张某、李某共同清偿,王某将其二人列为共同被告无可厚非。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追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