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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0/16 14:35:00 

    邵东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经济关系活动,在发生这样的经济活动关系之前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该如何避免出现无效条款的情形呢?此类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下面让律霸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和解释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2)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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