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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环保犯罪:沈军杰走私废塑料案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10/31 16:32:05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军杰走私废物罪案中,被告人因借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被定罪。本案涉及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及量刑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走私废物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被告人沈军杰的自首情节是否成立?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打击走私废物犯罪中的适用及其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案情简介】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沈军杰犯走私废物罪。沈军杰在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与帅邦公司负责人马家孟通谋,利用帅邦公司的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222.74吨,非法获利约25万元。沈军杰负责联系境外货源,制作虚假单证,通过帅邦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并销售部分废塑料给境内客户。案发后,沈军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沈军杰构成走私废物罪,鉴于其从犯地位、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5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刑初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军杰,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宁波市奉化区,住宁波市。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小杰、张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军杰犯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时涛、检察官助理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军杰及其辩护人沈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废塑料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对该类商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即由加工利用企业申请,由环保部门审查企业符合规定的环保等要求后发放一定额度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休废物进口许可证(下称“许可证”),企业进口该类商品时向海关提供其许可证,办理报关和验放手续。被告人沈军杰系个体经商,不具备废塑料进口加工资质。

    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沈军杰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宁波帅邦化纤有限公司(下称“帅邦公司”)负责人马家孟通谋,在保证帅邦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利用帅邦公司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在境内销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沈军杰联系境外废塑料货源,提供废塑料货物样品照片显示的品种经马家孟确认并明知帅邦公司部分回购,仍根据马家孟提供的帅邦公司许可证内容自行决定与境外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要求境外供货商以帅邦公司为收货人制作虚假单证,并以此单证通过帅邦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款先由沈军杰全额支付至帅邦公司账户,再由帅邦公司对外付汇。货物到港后,运输至帅邦公司仓库分拣,帅邦公司根据货物的品质、价格等回购部分废塑料用于生产利用,并支付该回购部分货款给沈军杰,剩余部分废塑料则由沈军杰直接销售给境内客户。

    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沈军杰利用帅邦公司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222.74吨。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军杰自动到镇海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走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于证明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沈军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实际收货人方式走私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沈军杰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沈军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至40万元。

    被告人沈军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供认其违法所得约人民币25万元。其辩护人认为:1.沈军杰系从犯;2.沈军杰是否属于自首请法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即使不认定沈军杰为自首,沈军杰亦有坦白情节;3.沈军杰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沈军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沈军杰明知国家对废塑料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而其本人不具备废塑料进口加工资质,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帅邦公司负责人马家孟(另案处理)通谋,在保证帅邦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利用帅邦公司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在境内销售。具体操作过程为,沈军杰联系境外废塑料货源,提供废塑料货物样品照片经马家孟确认后,根据马家孟提供的帅邦公司许可证内容自行决定与境外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要求境外供货商以帅邦公司为收货人制作虚假单证,并以此单证通过帅邦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款先由沈军杰全额支付至帅邦公司账户,再由帅邦公司对外付汇。货物到港后,运输至帅邦公司仓库分拣,帅邦公司根据货物的品质、价格等回购部分废塑料用于生产利用,并支付该回购部分货款给沈军杰,剩余部分废塑料则由沈军杰直接销售给境内客户。

    被告人沈军杰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222.74吨,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5万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军杰被镇海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沈军杰自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向本院预缴了人民币61万元款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徐某、马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报关单、进料明细、料凭证、回购数量统计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同案犯马家孟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沈军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军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借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沈军杰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上述情节,依法对沈军杰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均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所提沈军杰系自首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军杰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沈军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沈军杰借用帅邦公司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1222.74吨,非法获利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