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刑法刑事 放火案的警示:永胜县人民法院对子明华放火案的审判意义
放火案的警示:永胜县人民法院对子明华放火案的审判意义
发布时间:2024/10/30 16:57:13
“在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子明华放火罪案中,被告人因酒后心生怨气,故意纵火引发火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定罪。本案涉及放火罪的构成、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缓刑的适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放火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子明华的自首情节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法院为何对被告人子明华适用缓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放火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子明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子明华于2020年3月8日受邀到胡某1家吃饭,酒后心生怨气,烧了自己的手机,并拿燃烧的木柴到杨某1家的桃树林边点燃茅草引发火灾。火灾造成过火面积0.491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0.0075公顷,非林地面积0.4842公顷,桃树损失3698元。法院认为,子明华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考虑到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经济损失较小,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附法院判决书】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72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子明华,男,生于1988年4月4日,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子明华犯放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晓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子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子明华受邀到胡某4朋友胡某1家位于永胜县家中吃晚饭,子明华在胡某1家吃饭喝酒至23时30分左右,因子明华酒后无法返家心生怨气,在胡某1家厨房火塘边烧了自己的手机后,顺手在火塘中拿了三根正在燃烧的木柴,被同一吃饭喝酒的胡某2抢了一根,子明华拿着剩下两根正在燃烧的木柴到胡某1家东面杨某1家桃树林地边,用正在燃烧的木柴点燃地边茅草引发火灾。子明华的放火行为,共造成过火面积0.4917hm2(7.3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0.0075hm2(0.11亩),地类为纯林,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公益林事权为省级。过火非林地面积0.4842hm2(7.26亩),地类为耕地,林地类别为其他及非林地,土地所有权为集体。对非林地内种植的桃树造成经济损失为369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子明华主观上具有放火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放火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村民扑救及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子明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子明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子明华以放火罪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子明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子明华受胡某4邀约到永胜县胡某4的朋友胡某1家中吃晚饭。23时30分左右,子明华因酒后无法回家而心生怨气,遂在胡某1家厨房里火塘边烧了自己的手机,并顺手从火塘中拿了三根正在燃烧的木柴往外跑,其中一根木柴被一起吃饭喝酒的胡某2抢了,子明华便拿着剩下的两根正在燃烧的木柴到胡某1家东面杨某1家桃树林地边,用正在燃烧的木柴点燃地边茅草引发火灾。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子明华的放火行为,共造成过火面积0.4917hm2(7.3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0.0075hm2(0.11亩),地类为纯林,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公益林事权为省级。过火非林地面积0.4842hm2(7.26亩),地类为耕地,林地类别为其他及非林地,土地所有权为集体。对非林地内种植的桃树造成经济损失为369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子明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
2.被告人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证实被告人子明华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子明华放火后离开现场,民警到现场调查取证时子明华又主动来到现场向办案民警自首,系主动到案。
4.鲁地拉镇大长坪村委会证明、贫困户信息采集表、永胜县期纳镇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所材料,证实被告人子明华系建档立卡户以及本案受害人杨某1家系期纳镇陡坡生态治理农户,种植树种为冬桃。
5.证人谭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8日23时50分左右,谭某接到刘官村委会香坪村护林员王某的电话说刘官村委会香坪村胡某3家房子周围树林着火了,后谭某赶到现场时火已经扑灭了。听在场的人讲是子明华故意放的火。
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8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王某接到胡某2电话说有人把胡某1家旁边的林地点燃了,叫王某上来帮忙打火,后王某就到了现场帮忙打火,并打电话向林工站站长谭某进行了汇报。起火的地点属于杨某1家的冬桃园,听说是一个叫子明华的人点的火。
7.证人胡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胡某2在其侄子胡某1家吃饭,在吃饭喝酒过程中子明华喝醉了,他就把自己的手机丢进火塘里烧掉,并拿着三根燃着火的柴棒棒往外跑,其中一根被胡某2抢了,子明华就拿着剩下的二根燃着火的柴棒棒跑到胡某1家房子外边把火点燃了,因火势有点大,胡某2就打了电话给王某。
8.证人胡某3证言,证实2020年3月8日晚,在胡某1家中吃饭的一个东风男子喝了酒后就发酒疯,他先是把筷子咬断,把碗砸了,又把他自己的手机丢到火塘里,后这个男子就从火塘里拿了三根燃着火的松木柴往灶房外面跑,被胡某2抢了一根,他就把剩下的两根燃着的木柴拿着跑出灶房,他跑到杨某1家桃树地边把木柴丢在地上,就把地上的干草点燃了,那个时候吹着风,火一下子就燃开了,那个男子就跑了。
9.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20年3月8日晚,好几个人在胡某1家吃饭喝酒,胡某1喝酒后就去睡觉了,后被胡某3叫起来帮忙打火。听胡某3讲是胡某4带着来的其中一个人酒醉了,就把杨某1家的桃树烧了。
10.证人胡某4证言,证实2020年3月8日晚,胡某4与子明华、谷青华到胡某1家吃饭,胡某4喝了酒后就去睡觉了,正在睡觉的时候就听见喊起火了,胡某4就起来帮忙打火。听人讲火是子明华点燃的。
11.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20年3月8日,杨某2到胡某1家吃晚饭,饭后杨某2就离开了。凌晨一点半左右,杨某2接到了胡某1的电话说起火了。听胡某3讲火是子明华放的,烧着的是杨某1家的桃树林。
12.证人胡某5证言,证实2020年3月8日,胡某1叫了子明华等人到家中吃饭,吃饭时子明华喝了酒。
13.证人毕某证言,证实子明华在家的时间少,平时喜欢喝酒。
14.受害人杨某1陈述,证实2020年3月8日晚23时30分左右,护林员王某打电话给杨某1说桃树地着火了,后杨某1就骑着摩托车去到现场帮忙打火,打火的时候听人讲是在胡某3家喝酒的人把火点燃的,具体是谁点燃的不清楚。
15.被告人子明华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3月8日晚,子明华到朋友家吃晚饭,喝了些酒,因为时间晚了回不去心里难受就将自己的手机扔在火塘里烧了,然后又从火塘里拿了两根燃着的木柴跑到屋外,故意将桃树地边上的茅草点燃后离开现场。子明华在路边睡了一会儿返回到现场时,火已熄灭,看见森林公安民警在场,子明华就跟着公安民警到森林公安局去接受调查了。
16.鉴定聘请书、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林地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子明华的放火行为造成过火面积0.4917hm2(7.3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0.0075hm2(0.11亩),地类为纯林,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公益林事权为省级。过火非林地面积0.4842hm2(7.26亩),地类为耕地,林地类别为其他及非林地,土地所有权为集体。对非林地内种植的桃树造成经济损失为3698元。
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现场基本情况。
18.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子明华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子明华均无异议。
经审查,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被告人子明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子明华因酒后无法返回家而心生怨气,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子明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子明华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子明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子明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总结】
子明华酒后无法返家心生怨气,故意纵火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猜你喜欢:
- 1、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http://www.sd88.cn/xingfaxingshi/4092.html
- 2、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http://www.sd88.cn/xingfaxingshi/2964.html
- 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何处罚 http://www.sd88.cn/xingfaxingshi/4224.html
- 4、假借培训农民工申领巨额培训补贴案北京开审 http://www.sd88.cn/xingfaxingshi/2519.html
- 5、离婚被告拒不分割财产需要承担哪些民事和刑事责任? http://www.sd88.cn/xingfaxingshi/5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