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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守卫者:国网平顶山供电公司反窃电行动纪实

    发布时间:2024/10/29 16:28:18 

    “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段珂等人盗窃电力案中,被告人因共同盗窃电力被定罪。本案涉及盗窃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划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如何准确界定盗窃电力罪?段珂等人的认罪态度对其刑罚有何影响?本案中的证据体系如何构建?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电力盗窃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段珂、张彦锋、熊芊岳、张留安犯盗窃罪,判处不同刑期及罚金。段珂、张彦锋、熊芊岳、张留安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租赁厂院,私自架设电缆线并安装变压器盗接用电,接收虚拟货币挖矿机放置在厂房内,接电、调试后运转挖币,按月向托管人收取租金获利。其中,张彦锋在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时向段珂通风报信,帮助段珂逃避检查。2019年4月,公安机关查处该厂房,扣押挖矿机1506台、变压器1台等窃电设备,窃电价值共计1709915元。法院认定段珂、张彦锋、熊芊岳、张留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不同刑期及罚金,并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附法院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11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珂,曾用名段君毅,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5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彩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彦锋,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国网平顶山供电公司营销部采集运维班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5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贾晓娟,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芊岳,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5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梅和平,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留安,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平煤四矿电修工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5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品文,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珂、张彦锋、熊芊岳、张留安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娜、温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珂及其辩护人李金娥、王彩纳,被告人张彦锋及其辩护人贾晓娟,被告人熊芊岳及其辩护人梅和平,被告人张留安及其辩护人朱品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段珂与被告人张彦锋商议后,在我市湛河区姚电大道南侧叶刘村租赁一处厂院,私自架设电缆线并安装一台变压器盗接用电,后接收他人托管的虚拟货币挖矿机(高耗电设备)放置在厂房内,接电、调试后运转挖币,按月向托管人收取租金获利。被告人张彦锋在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时向段珂通风报信,帮助段珂逃避检查,段珂每月向张彦锋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段珂通过张彦锋女友冯某的银行卡及吴某2的支付宝多次向张彦锋支付好处费共计29.3万元。被告人熊芊岳于2018年底开始协助段珂管理该矿厂,主要负责挖矿机运行维护、帮助段珂收取租金等,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被告人张留安为该矿厂排设、连接电线,维修线路、风机等,每次按工作量向段珂收取费用。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联合查处了该厂房,扣押虚拟货币挖矿机1506台、2000kVA变压器1台等窃电设备,其中1236台挖矿机已查清托管人,另有段珂本人的120台挖矿机、熊芊岳的10台挖矿机及张留安的5台挖矿机放置在该厂运行挖币。上述挖矿机型号、运转时间均不同,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实际窃电量计算,窃电价值共计1709915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珂伙同张彦锋、熊芊岳、张留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窃电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芊岳、张留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珂、熊芊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珂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熊芊岳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金娥、王彩纳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电价计算标准过高。本案电价起诉书以每度电0.65元确定段珂的窃电数额,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明确110kv及以上电压的电价为0.5906元/千瓦时;段珂有坦白情节,段珂如实、客观、全面的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段珂自愿认罪认罚;段珂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将本案另一被告人张彦锋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段珂系初犯、偶犯;段珂及其家人有积极退赃的行为;段珂也明确表示愿意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挖矿机、变压器、相当数量的电缆以及变电柜等当做退赔款项退赔给供电企业,以弥补供电企业的损失;段珂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段珂家中上有年近七旬且体弱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不满一岁的幼子需要抚养。

    被告人张彦锋辩称:案发期间自己一直在澳门,自己没有和段珂商量过盗电的事情,也没有和段珂商量过租赁厂房的事情。自己确实收了段珂4万元,承诺帮段珂打通关系。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受贿罪,对受贿罪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贾晓娟的辩护意见为:张彦锋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证据能证明张彦锋与段珂进行通谋,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张彦锋前期参与段珂窃电,张彦锋常年在澳门,并没有给段珂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公安机关在2019年4月23日对张彦锋的讯问程序违法;起诉书指控张彦锋收到29.3万元与事实不符;张彦锋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张彦锋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熊芊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梅和平的辩护意见为:熊芊岳在2018年12月之前没有参与、商议和实施架设电缆线路,绕过电表盗接窃电的行为;熊芊岳在矿厂主要负责客户托管矿机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段珂让怎么干就怎么干,对于该矿厂用电是否合法,在打工前并不知道。关于帮助段珂收取租金(电费),是出于帮忙。熊芊岳并非窃电案的主犯,既没有事先的商议,也没有事中的合议,更没有参与实施前期窃电行为,而仅仅是为段珂窃电提供技术服务。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熊芊岳认罪态度好,熊芊岳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张留安辩称:自己没有和段珂预谋盗电,刚排电的时候段珂没有告诉过自己盗电这件事情,自己只是干点段珂安排的普通活而已。盗窃的过程自己没有参与,自己只是段珂矿厂里面临时的修理工。段珂厂里面的电路不是自己排的,也不是自己接通的,自己没有从段珂那里获利,所有的工钱都用来维护那几台机器用了。

    辩护人朱品文的辩护意见为:张留安对厂房内低压线路排线等行为本身不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高压变压器以及与之相连的高压、低压线路均在张留安入厂之前排好了,张留安只是在段珂的指示下完成货架排线等工作,因此,张留安的行为不会与本案的危害结果产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留安如果构成盗窃罪,则其在本案中具有从犯、初犯、坦白、愿意退赃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段珂与被告人张彦锋商议后,在我市湛河区姚电大道南侧叶刘村租赁一处厂院,私自架设电缆线并安装一台变压器盗接用电,后接收他人托管的虚拟货币挖矿机(高耗电设备)放置在厂房内,接电、调试后运转挖币,按月向托管人收取租金获利。被告人张彦锋在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时向段珂通风报信,帮助段珂逃避检查,段珂每月向张彦锋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段珂通过张彦锋女友冯某的银行卡及吴某2的支付宝多次向张彦锋支付好处费共计29.3万元。被告人熊芊岳于2018年底开始协助段珂管理该矿厂,主要负责挖矿机运行维护、帮助段珂收取租金等,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被告人张留安为该矿厂排设、连接电线,维修线路、风机等,每次按工作量向段珂收取费用。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联合查处了该厂房,扣押虚拟货币挖矿机1506台、2000kVA变压器1台等窃电设备,其中1236台挖矿机已查清托管人,另有段珂本人的120台挖矿机、熊芊岳的10台挖矿机及张留安的5台挖矿机放置在该厂运行挖币。上述挖矿机型号、运转时间均不同,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实际窃电量计算,窃电价值共计170991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珂、熊芊岳的亲属已分别退赔被害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二万元、十万元。

    另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段珂、熊芊岳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凌云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煤机厂东侧一处院内的自盖房处被抓获归案;4月13日,被告人张彦锋因涉嫌偷越国边境被行政拘留五日,4月18日因涉嫌本案犯罪,被收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4月10日,公安民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路四矿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张留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段珂的供述与辩解:

    我的机房货架上大概有1000多台机器,除了客户的350台剩余的都是我的,其中有500台是淘汰的、拼凑的。

    “张哥”知道我让架设的线路做什么用的,我给他说我是开矿厂挖币的。他应该知道我让他架设的线路是偷电用的,因为只要懂电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是为了偷电准备的,何况他是个电工。

    变压器增容就是在我矿厂的那个院内之前安装的那个正规常虹文具变压器的接入端重新接一路电,这路电不走这个常虹文具变压器的计量,这个量可以在姚电大道路边有个环网柜上计算,我问张彦锋这算不算是纯偷电,张彦锋说不是,环网柜上有计量,这属于变压器包月,你不用管那么多,随后我就按张彦锋说的在我矿厂内重新架设一个新变压器,走这台变压器为我矿厂提供用电,以达到增容。

    矿厂房内偷电用的变压器和线路是张彦锋给我建议让我买的S11干式1000型变压器,矿厂房内的高压柜也是他建议我买的自动高压柜。张彦锋先给我排线,从房顶的正规变压器经地下埋线排到矿厂房内我买的偷电用的变压器旁,两边留着接线头。

    2、被告人张彦锋的供述与辩解:

    在2018年3、4月份的时候,段珂找我说还想挖矿,想让我给招呼着,有啥事了让我给他说一下,我答应了他。段珂说等矿厂正常运行赚钱后,再给我些喝茶钱。

    段珂一共给我了一二十万,都是转入到了我的银行卡中,只有一次是通过现金给我了5000元。给领导送礼向段珂要钱,这只是个理由,并不是向领导送礼,是因为我没钱了。

    我与段珂开办的挖矿厂没有关系,就是我们电业局如果下去检查了,我给他透一下风,提前通知他一下。

    我和段珂认识不久,段珂找我说准备办一个厂生产办公文具之类的东西向矿务局送货,他开厂需要安装一个变压器,让我给他帮忙,我就给他找了一个有资质的安装公司。变压器安装成功我过去看了一下,中间都是段珂和安装公司接触。变压器安装好,过了一段时间,段珂又给我联系,说矿务局生意不好做了,想干点别啥,他说他安装变压器的厂里做计算机运算之类的东西,可以生产出来币,可以卖钱。我给他说,你不要特别违规,不要窃电就可以。又停了好长时间,他喊我吃饭,吃饭的时候拿了一个信封装了一沓子钱(估计有两三万),说我给他帮忙了,要给我喝茶钱,但是我没有要。后来我给段珂说,你干脆借我点钱算了,段珂说没有那么多,他凑凑再给我,随后,他凑了一些钱给我了。

    3、被告人熊芊岳的供述与辩解:

    从段珂通知过后至今我们自己大概主动断电两三次。每次断电两三个小时左右。通、断电都是段珂通知他的姨或姨父,他姨、姨父谁在谁操作。

    厂里的耗电设备就是厂房里面生产“比特币”的机器,每个机器的耗电量就是每小时1.2度左右,上下浮动5%左右。厂房里1400台左右的机器全开的话耗电量大概是每小时1600度左右。我们厂房里生产“比特币”的机器每天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运行。

    段珂要求每个月对机器的运行时间、数量都统计,因为要根据这个向客户收费。有时候段珂统计,有时是我统计,但是我统计完之后还需要发给段珂。

    机器每天基本上是全部都能运行,每天的故障数都在个位数以内。而且小故障我当时就修了。我本人及以我本人名义放段珂厂房内的生产加密货币的设备,段珂收取管理费,但是我还没给,我给段珂约定的是加密货币的行情好的时候给他。

    段珂厂里生产加密货币的机器用的盗窃的电,这个我2018年12月份到厂里时段珂就告诉我了,他说咱们用的是私自增容电,也就是用的盗窃的电。但是他对我说已经花钱给电业局的人打点好了,如果有人检查窃电的话,电业局就会有人提前通知段珂,接着段珂就会通知我们在厂里的人,我们去把厂房内的生产用电断了,这样就不会被查到。

    自我2018年12月份到矿厂上班,“矿厂”平时基本就是24小时全天运行,我记得印象比较深的一次是3月份的时候段珂的姨父说有检查的需要断电就把矿厂的电停了,之后有客户问我什么时候来电,我就向段珂咨询,段珂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个他与一个微信昵称为“峰回路转”的人的聊天截屏,“峰回路转”当时回的意思是不可以干,监控着呢。另外一次是今年3月份的一天,厂里因为线路问题停电了,过去了一个电工对线路进行了维修,当天电工把线路就修好了。

    4、被告人张留安的供述与辩解:

    我感觉既然害怕检查肯定用电不正常。我就是一个干活赚工钱的,段珂让我咋干我就咋干,没想那么多。

    我于2018年10月份放五台矿机在段珂的矿厂里,我有三台L3+,另外两台是T9+。

    到了2017年3、4月份,我在那里干了也有7、8次活了,跟段珂也熟悉了一点。之后有一天我正在厂里干活,段珂也来到厂里,他说需要断电并且要求把院内大门南侧房顶的那个变压器的接入口的高压连接线摘掉,当时我和另外厂里的一个男的一块上房顶把连接线摘掉了,摘线的时候需要先把“灵克”拉下来,连接线挂上之后再把“灵克”推上就通电了。通过这件事我知道段珂厂里设备运行所用的电是偷的电。

    5、证人冯某的证言:4月3日上午,在他临走的时候张彦锋给我说如果他出关的时候被拦下来,就证明他出事了,让我回内地之后去找一个叫“东哥”的人,还说如果我不知道“东哥”是谁,就给他弟弟张延杰联系。4月7日晚上的时候他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我让我去找他,给他拿一身换洗的衣服,最后我们在棕泉酒店停车场见了面。他换好衣服后,我问他到底是怎么回事,张彦锋告诉我,他要偷渡到澳门。我问他为什么不用证件正常进关却要偷渡,张彦锋说你别管了。4月18日晚上的时候,我接到了张彦锋打来的电话,他告诉我有一个叫雷军的人会给我转一笔钱,他这个事需要用钱的时候就用雷军转的这笔钱,并且让我给“东哥”说一声,所有的事情到他这里就为止了。张延杰给我说他认识王某4,王某4是电业局的领导。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我发现我借给张彦锋的工商银行卡开始有资金转入,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楚了,每次转账也没有固定数额,有两万、三万、五万的,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两笔大额转账,两次转账的时间间隔就是一个月左右,这两次转账第一次是三十万,第二次是二十万。在这两笔大额资金转入后,张彦锋直接给我了一个银行卡卡号还有一个名字,名字就是王某4,直接让我往王某4的卡里转入十万块钱,两次一共转了共计二十万元。

    6、证人吴某1的证言:我平时就是看大门,喂狗,还有就是搬电闸。大概在2018年12月份的时候,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进我住的那个屋里边,给我指了指位于我住的屋门口桌子上方的墙上的一排白色电闸,告诉我如果有人检查感觉事不太对,就把电闸搬了,说完之后他教我怎么搬电闸,然后他就走了。段珂也给我说过,如果有人敲大门就让我也关这个电闸。

    7、证人刘某1的证言:他们给房租都是给的现金,我们也不会网上支付,都是姓段的人给的。

    8、证人李某1的证言:下午我们挖好坑、把烧坏的电线拉出来后,那个“张哥”也买好电缆和黑色的地埋蛇皮管过来了,他还带着一个帮忙的人过来,然后我给张哥打下手,帮忙排电缆,两边留好线头,张哥翻墙过去把房后面的变压器接上线,又把线接上厂房内的变压器,接厂房内的变压器时,我也帮忙拧螺丝了。

    9、证人杨某的证言:段珂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南九里山的半山坡上租了一个院子,一年租金6万元。交房租的时候,我和段珂一块去的,我提前给了段珂3万元现金,段珂给了房东,我只交过这一次租金。我记得当时段珂找一个供电局叫张锋的朋友申请的变压器,申请前段珂给我说申请100KV的变压器。

    10、微信聊天截图(该截图出现在段珂与熊芊岳的聊天记录中)证实:2019年3月24日上午,段珂问张彦锋:“晚上能不能干,要是不进院检查,晚上干算了”。张彦锋回答:“现在不可以,监控着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证人李某2、魏某、王某1、张某、彭某、刘某2、蒋某、吴某2、贺某、朱某、卫某、祝某、王某2、刘某3、谢某、王某3、王某4、范某、麻某、王某5、韩某、宋某、陈某、曹某、王某6的证言;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出具的关于窃电数量及价值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出具的窃电证明、关于凌云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煤机厂东侧院自盖房内窃电价值计算证明、冯某(张彦锋女朋友)、熊芊岳、张留安、段珂、陈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国网平顶山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8)646号、(2019)121号、(2019)315号文件;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珂伙同张彦锋、熊芊岳、张留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窃电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以予支持。熊芊岳、张留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段珂、熊芊岳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本院决定对段珂从轻处罚,对熊芊岳、张留安减轻处罚。关于张彦锋及其辩护人、张留安及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经查,段珂、张彦锋、张留安、熊芊岳的供述、证人冯某、李某1等证人的证言及本案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通讯记录相互印证,已经足以证实张彦锋在事前即与段珂通谋,相互勾结,又为段珂通风报信并获取收益,张留安作为电力维修的专业人员,其应该明知段珂在盗窃电力运营挖币设备,仍然积极参与,故张彦锋及张留安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段珂、张彦锋、熊芊岳、张留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彦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熊芊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张留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段珂、张彦锋、熊芊岳、张留安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三十八万九千九百一十五元;

    六、作案工具挖矿机一千五百零六台、变压器一台、高压柜一个、低压柜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总结】

    段珂等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价值巨大,构成盗窃罪。段珂、张彦锋、张留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熊芊岳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决要求共同退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经济损失,并没收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