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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拆迁故事:杨贤玲诈骗案判决彰显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24/10/28 17:02:02
“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贤玲诈骗案中,被告人因隐瞒丈夫死亡事实骗取拆迁安置面积被定罪。本案涉及诈骗罪的构成、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律情节的考量。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犯罪未遂与自首在量刑中的作用是什么?认罪认罚对判决结果有何影响?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
【案情简介】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贤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贤玲在蚌埠市张公山大塘D区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隐瞒其丈夫已死亡的事实,以丈夫名义签订安置协议,企图骗取45平方米拆迁安置面积,价值79695元。案发时,杨贤玲未领取安置房。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其犯罪未遂、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杨贤玲已缴纳罚金。
【附法院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2刑初56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贤玲,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贤玲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继彬、检察官助理周若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贤玲及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李维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贤玲为骗取45平方米拆迁安置面积,隐瞒其丈夫杨士海已死亡的事实,以杨士海的名义与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书等文书。经评估,上述45平方米待建还原安置房屋价值79695元。截至案发,杨贤玲未领取上述安置房。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贤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犯罪未遂、自首,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
被告人杨贤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贤玲系自首、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蚌山区张公山大塘D区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被告人杨贤玲家的房屋位于蚌山区中施,属于拆迁范围内。依据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地拆迁的农民住宅采取每户人均45平方米产权调换等方式安置。为骗取45平方米安置面积,杨贤玲隐瞒其丈夫杨士海已于2009年死亡的事实,于2011年10月以杨士海的名义与该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表等文书。截至案发,杨贤玲未领取上述安置房。经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上述45平方米待建还原安置房屋价值79695元。
另查实,依据拆迁时的规定,不用杨士海的户口进行45平方米产权调换,杨士海名下的原45平方米房屋面积应获得货币补偿25879.5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杨贤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蚌埠市升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蚌埠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审计取证单、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待遇移交表、蚌埠市人民政府的通告、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结算表、征地拆迁及附着物摸底调查登记表、火化证明、杨士海身份证明及户口证明、承诺书、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书、到案经过,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贤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骗取公共财物,价值5381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犯罪数额有误,理由是:被告人杨贤玲利用杨士海的户口骗取产权调换面积45平方米价值79695元,但是不用杨士海的户口进行45平方米产权调换,杨士海名下的原45平方米房屋面积应获得货币补偿25879.5元,该款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杨贤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贤玲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贤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虽有误,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贤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杨贤玲隐瞒丈夫死亡事实,骗取拆迁安置面积,价值79695元,构成诈骗罪。因犯罪未遂、自首,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