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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广其夜间照明猎捕野生蛙类动物,如皋市法院依法作出判

    发布时间:2024/10/25 16:26:31 

    “在张广其非法狩猎案中,被告人张广其因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215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被控非法狩猎罪。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及张广其的犯罪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平衡张广其的坦白、认罪认罚与同种犯罪前科等情节?张广其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何种程度的破坏?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识淡薄、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意见是否被法院采纳?本文将探讨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认定、量刑原则以及张广其的刑事责任,旨在揭示刑事法律在类似案件中的适用逻辑。”




    【案情简介】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张广其非法狩猎案。2019年8月,张广其在高邮市周山镇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夜间猎捕野生蛙类动物215只,包括国家保护动物。他被当场抓获,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张广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有前科等情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2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广其,男,1965年12月6日生,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人张广其曾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张广其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宏泉,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其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张广其的辩护人张宏泉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6日20时至8月17日2时,被告人张广其在高邮市周山镇一南北河上,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金线蛙、黑斑蛙、中华蟾蜍共21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金线蛙、黑斑蛙、中华蟾蜍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广其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广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广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广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广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广其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广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坦白;2.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其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4.有悔罪表现,涉案野生蛙类动物均已全部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广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广其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6日晚8时至8月17日凌晨2时期间,在高邮市周山镇一南北流向的小河上,使用探照灯、网兜等进行照明行猎,共计猎捕野生蛙类动物215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广其猎捕的215只野生蛙类动物分别为155只黑斑蛙、50只金线蛙、10只中华蟾蜍,金线蛙、黑斑蛙、中华蟾蜍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张广其被当场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高邮市公安局自被告人张广其处扣押的215只野生蛙类动物,已由该局全部放生。高邮市公安局自被告人张广其处扣押的探照灯一个、网兜一个,均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的作案工具及照片、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和复函,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高邮市林业技术指导站出具的放生记录,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084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广其的基本信息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工具、方法进行猎捕,被告人张广其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蛙类动物21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广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广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广其有同种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广其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从宽、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张广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广其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二、高邮市公安局自被告人张广其处扣押的探照灯一个、网兜一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张广其未取得狩猎证,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215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扣押工具没收。其有前科,但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