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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拆迁纠纷:谢成刚案件中的法律与道德边界
发布时间:2024/10/21 16:05:35
“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放火罪案件中,被告人谢成刚因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揭示了放火犯罪的严重性及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谢成刚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放火动机和行为的危险性不容忽视。在此案件中,法院如何考量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放火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以下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放火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及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警示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成刚因放火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7月27日凌晨,谢成刚为了威慑拆迁户蒲某1一家,促使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携带汽油到蒲某1住宅旁的小房屋处,倒汽油并点火引燃木板后离开。蒲某1家人及时发现并扑灭火势,未造成更大损失。谢成刚后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
【附法院判决书】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402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成刚,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成刚犯放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许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4年,原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棉花巷(现巴黎春天)开始拆迁,被害人蒲某1(已死亡)、罗某、蒲某2(蒲某1女儿)系原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棉花巷1号拆迁户。为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威慑,促使其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06年7月27日凌晨3点过,被告人谢成刚携带小半矿泉水瓶汽油,至蒲某1住宅旁用于堆放塑料制品的砖木结构小房屋处,将汽油倒在小屋木门旁堆放的木板上,点火引燃木板,踢了木门一脚后离开现场。蒲某1家人被踢门声惊醒后及时将火扑灭,未波及附近房屋。
另查明,被告人谢成刚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被害人蒲某1、罗某、蒲某2的陈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补偿结算清单、附属物登记表、宗地图、房屋所有权证、具结书、返迁房流程及审查表、补偿金额计算明细表复印件,证人李某1、赵某、王某、袁某、李某2、秦某的证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谢成刚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刚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成刚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谢成刚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成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被告人谢成刚因在2006年故意放火威慑拆迁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成刚在拆迁区的一处小房屋外倒汽油并点火,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谢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