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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发布时间:2023/11/18 15:10:00 

    邵东律师事务所
    如何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发行股票,债券等都是一个组织筹集资金的重要活动形式,那么发行需要走哪些程序呢?如果擅自发行所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呢?本罪的主客观和主客体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下面让律霸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有效的集资手段。

    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两种情况:

    1、为设立公司而首次发行股份,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2、发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扩大资本总量而进行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行为。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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