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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24/1/25 2:20:00 

    邵东律师事务所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有定性的,但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极大。最高院认为存在劳动关系,但并非各地高院的做法都与最高院一致,广东高院就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存在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与工作单位之间构成工伤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有明确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案例


    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工伤认定上诉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终字第37号】


    法院认定:


    本案中,丁雪芳发生事故时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很难认定构成工伤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上述两规定可知,只有招用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般情形下,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难以缴纳工伤保险的,至于项目参保,是建筑工程类的项目中才存在,普通生产型企业并不能参保。因此,如果是普通的企业中因工受伤,则只能是通过人损的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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