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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劳动中受伤谁应补偿
发布时间:2024/1/19 0:35:00

钱财诱人,由劳动产生,但人们在生产劳动时,常常会使自己受伤,若是处于公司,尚且算工伤,但是若是只是民间自己的合伙生产呢?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合伙人与合伙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合伙人在参与合伙经营过程中受伤,不属于工伤。那么这类伤情,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相关案例
崔会年与被告崔录年系同胞兄弟,自2012年2月份起,二人不定期的共同进行砍伐、贩卖树木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由其中一方联系商谈购买树木事宜,谈妥后由双方共同劳动,对所得利润双方按五五分成。2012年6月14日下午,崔会年与兰顺斌商谈,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兰顺斌房后的六棵杨树,价格谈妥后,崔会年即与被告一同砍伐树木,当天下午砍伐了树木4棵。2012年6月15日上午,双方又继续砍伐下剩的2棵树,在砍伐树木过程中,被告崔录年爬至树顶砍树枝、拴绳,原告王花香之夫崔会年站在树下的地面上,砍落的树枝将崔会年砸伤。崔会年伤后即被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6月24日死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合伙成员为合伙人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伤,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即合情理,又符合相关法律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如无法协商一至,则由法院根据伤者经济情况和在合伙中受益多少等实际情况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在从事员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这条规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但站在公平的角度,应给予受害一定的经济补偿。
生命健康高于一切,个人合伙生产并没有严格的安全保障和流程规定,也没有购买保险等保障措施,出了事后,有很大的可能人财两空,因此一定要注意安全问题,玩不可为了一点钱财,而葬送了自己最宝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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