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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导致罪犯受伤,要负责吗
发布时间:2024/1/5 8:10:00

见义勇为是一种非常高尚的行为,遇到危险能够挺身而出,这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在与歹徒搏斗中,见义勇为者可能在进行防卫的情况下,致使歹徒受伤,那么这个时候需要负责吗?
相关案例
发现工地电缆线被偷,3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水逃逸时溺亡。小偷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3名工人赔偿损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
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草丛过于密集,张某很快就没了踪影。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群众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 者在犯罪后逃跑的罪犯,主动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并追赶小偷是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追赶者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措施,阻止犯罪,抓获案犯。
本案中,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自行跳入河中,且在劝说后仍拒绝上岸,倪某三人对于张某并无法定的救助义务,三人在自身水性不好的情况下选择报警,相关的举措合法、合理、合情,对张某的溺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身水性不佳且水深危险的情况下仍向深水游去,将自身陷于危险之中,应当对溺亡的结果自担风险。
见义勇为需要极大的勇气,我们不缺乏善良的人,却缺乏勇敢的人,无论怎样,在这方面,都不能寒了英雄的心,如果让他们产生顾虑,那么,我们这个社会,见义勇为的人,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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