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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科一日一法|雇工受伤,没有合同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4/12/13 9:22:24 

    【案情简介】

    周某从郭某处购得钢结构厂房一处,张某经郭某介绍为周某拆卸厂房,周某提供车辆运输钢结构,郭某不从中收取费用。2018年5月20日,在拆卸装车过程中,从车上翻下四五条H钢,将张某的腿砸伤。张某随即被送入医院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住院26天。张某遂起诉周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周某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周某不服,上诉称法院认定的周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周某从郭某处购买钢结构厂房,钢结构厂房的拆卸、装车是郭某的附随义务,周某与张某从未见过,张某的选任是由郭某做出的,与周某无关,周某不应对郭某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实践中存在许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雇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则上,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关系都是受法律所保护的,雇佣工人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雇佣工作中受伤,依据雇主和雇佣工人双方过错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存在大量雇佣工人受伤后,雇主矢口否认雇佣关系致使雇佣工人维权困难的情况。

    本案张某提供了其与周某通话记录、郭某证言、住院病历、派出所调取情况说明、报警记录等证据佐证双方雇佣关系。虽然周某否认其与张某雇佣关系,并认为选任是由郭某决定的,与其无关,但法院认为郭某将张某介绍给郭某并未从中获利,故郭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周某与张某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因周某的受伤存在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原因,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认定雇主周某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自己承担20%赔偿责任。

    如受雇工人在完成雇佣工作过程中受伤,与雇主又未签订书面合同,律师建议受伤雇佣工人在第一时间联系雇主,协商赔偿事宜,并且对相关通话内容录音、搜集证人证言等以证明雇佣关系,如与雇主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结合所做的伤情鉴定报告向法院诉讼维权。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白小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