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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重大改变

    发布时间:2023/10/21 8:10:00 

    邵东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重大改变


    2019年,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前三季度在民政登记离婚的夫妻达310.4万对,比2018年同期多出20.5万对。据统计,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持续上升。而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正在公布。这部新草案或重大突破、或沿袭旧制,而这些改变或传承,它将改变我们每一个人的婚姻生活。这次,律霸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其中的几处重要变化。

    一、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重大疾病婚前不告知,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草案首次提出重大疾病概念。取代现行《婚姻法》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概念。其次草案将违反重大疾病义务的婚姻归为可撤销婚姻取代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草案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呢?这是一组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概念。简单解释,无效婚姻的破坏力大于可撤销婚姻。你想嫁给你堂哥,你同意,你堂哥同意,你家亲戚都同意,法律不同意。因为无效婚姻当然无效,谁同意都没用。但你老公是精神障碍者,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你爱他爱的甘愿入火坑,法律奈何不了你。因为可撤销婚姻需要一方去主动撤销。

    但两者又有共同点,撤销与无效后的结果是一样。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明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明确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满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原则算是名正言顺了。

    草案第八百六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明确无过错方可财产分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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