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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案中的法律陷阱:李涛如何因一纸合作协议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10/22 16:10:16 

    “在李涛合同诈骗案中,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如何理解李涛的行为从民事欺诈转化为刑事诈骗?自愿认罪认罚对李涛量刑有何影响?法院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违法所得追缴问题有何考量?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涛因合同诈骗罪被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李涛在担任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配送部经理期间,与被害人黄某签订合作协议,骗取黄某210000元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李涛虚构合作项目,编造理由欺骗黄某,最终未能履行合同,且部分款项未能退还。案发后,李涛退还黄某40000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判决继续追缴李涛的违法所得170000元,发还黄某。


    【附法院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91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涛于2018年7月起就职于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任配送部经理。2019年1月初,李涛经公司同事房剑的介绍认识了赣州市程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黄某,黄某在与房剑认识时便提出想做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末端配送业务,因此李涛与黄某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2019年1月13日,李涛因挪用公司资金及向公司同事借钱等问题被公司开展调查,被要求停止履行公司职务,并于2019年1月15日被公司解聘。在还债压力促使下,李涛于2019年1月15日到赣州市章贡区与被害人黄某见面,以合作购买土豆在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美菜商城上架销售为名,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出资人民币210000元,由李涛去采购二十一万斤土豆在美菜商城上架销售。《合作协议》签订后,当日上午黄某通过赣州市程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李涛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10000元。李涛在收到黄某的转账后,便使用该钱款偿还了公司同事林昆平、钟伟欣等人的借款及其它个人借贷。

    2019年1月21日,黄某询问李涛合作项目的资金进展情况,李涛编造各种理由搪塞并于同年1月底离开赣州前往北京。在黄某的追问下,李涛于2019年2月1日将不相关的供应商编号(MC×××7)的货款238562元截图发给黄某,用以欺骗她合作协议在履行。2019年2月14日,黄某从房剑处得知李涛已被公司开除,之后便要求李涛归还210000元,但李涛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2019年3月25日,黄某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案。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涛在北京市城区宝产胡同甲20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20年1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提解出所。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涛退还黄某人民币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涛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书证:立案决定书、合作协议复印件、调查报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2.辨认笔录:钟伟欣等4人的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电子邮件截图、光盘2张;4.证人证言:证人梅某等9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涛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涛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涛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涛的违法所得170000元,发还于被害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李涛以合作销售土豆为名,签订合作协议,骗取黄某2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0000元发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