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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部分功能的缺失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发布时间:2024/9/6 12:00:32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确认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软件部分功能的缺失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据此判断合同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法院通过审查合同条款、软件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认定软件的音视频功能缺失并未影响其他模块的正常运行,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合同方仍需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索引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根本违约、软件功能、合同履行、再审申请

    【案情】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山云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影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涉及武汉联影公司交付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软件未实现音视频功能的问题。北京金山云公司主张该缺失构成根本违约,应免除其支付合同款的义务。武汉联影公司则辩称音视频功能的缺失不影响其他模块的正常运行,且已提供证据证明软件仍在运行。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联影公司交付的软件虽未实现音视频功能,但该功能缺失并未影响其他模块的正常运行,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北京金山云公司仍应向武汉联影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的对价。法院裁定驳回北京金山云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软件功能完整性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对合同条款、软件开发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软件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尽管武汉联影公司交付的软件未完全实现合同约定的音视频功能,但该功能的缺失并未影响软件其他模块的正常运行,因此不构成根本违约。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具体分析,以及对软件功能完整性与合同目的之间关系的合理判断。

    其次,关于软件功能完整性的问题。法院在审理中考虑了软件的整体性和各功能模块的独立性,以及软件的实际运行情况。法院的裁判结果表明,即使软件的部分功能未实现,但如果这不妨碍软件整体的使用和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软件开发方仍有权获得相应的合同对价。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与违约行为的程度相适应。在北京金山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武汉联影公司的违约行为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北京金山云公司仍需履行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软件功能完整性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的细致分析和合理判断。同时,本案也提醒软件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软件功能的需求和实现可能性,以及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