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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工程欠款的现象总有发生?

    发布时间:2023/11/20 0:35:00 

    邵东律师事务所
    为什么工程欠款的现象总有发生?


    建筑工程等行业的从业者做久了都会发现,工程欠款的现象经常发生,难以根本遏制。最近,就有不少向律霸网小编咨询工程欠款问题的。有位咨询者就表示,自己的公司又被拖欠工程款了,老板最近心情很不好,自己想知道为什么工程欠款的现象总有发生?其中的原因在哪?

    那么,律霸网小编就来说一说工程欠款的现象发生的原因吧。

    1、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取得施工许可证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订立合同时,发包人对资金来源事宜更是言之凿凿,万无一失。然而,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仅凭立项手续匆匆上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开发,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产公司的美丽谎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和了解交易实情,为欠款埋下伏笔。

    2、 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而工程款数额又与质量、工期和签证等情况密切相关。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逾期交工,承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签证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赔无凭;争议无法解决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工程款的得丧变更。故工程欠款并非单纯事件,解决质量、工期等争议是治理清欠之前提。

    3、 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合同法》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但又有种种限制;提起诉讼属于最终手段,但时间冗长、程序繁琐,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缺乏有力清欠手段造成屡清屡欠、清老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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