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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闹离婚,女婿要分岳母的拆迁房,听听拆迁律师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4/12/2 9:21:33
刘先生因感情不和打算跟妻子离婚,但在写离婚协议时,双方对房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刘先生说,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岳母拆迁安置了一套房子,当时刘先生也是册人口,拆迁里边应该有自己的份额,可妻子却认为这是岳母家的财产,跟刘先生一点关系没有,现在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问,可以打官司要这套房产的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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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峰律师表示:

本案中刘先生因户口在册而获得额外购房面积指标,那么他可以要求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或者结合房屋的价款获得对应的补偿。另外,刘先生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岳母应当把刘先生应得的其他货币补偿,比如搬家补助费、腾退奖励费等给付给刘先生。
近年来北京市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父母名下的房屋拆迁,当事人户口在其中,根据拆迁政策可以获得一般是40-50平米的面积指标,于是这个家庭便能取得几套安置房屋。
当事人离婚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般会综合考量拆迁政策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在腾退房屋中居住过,是否出资对房屋进行过加建扩建,现在有没有稳定住所等方面来判令被安置人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居住使用权。
法律参考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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