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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发布时间:2025/1/11 9:34:01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监察委员会第49此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