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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爽约”,我能损失能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5/1/11 9:30:55
王先生租了一套商铺用于开餐饮店,当时约定租期两年,如果续约要提前和店主说。租期即将届满时王先生和店主表示自己要续租,正在洽谈价格的时候,王先生发现店主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直接把房子租给了别人。
现在租期到了,店主强行要求王先生搬离,王先生的店铺需要停业,还要另行选址和搬家,他想问这些损失可以要求房主赔偿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longdesc="http://www.yunhelaw.com/case/4862/" style="width: 800px; height: 450px;" title="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src="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律师信息采集\北京-东城区\1b00ec1a439b89dec45ccc31652b76bc.png">
为了更好地保护租客的权益,稳定既有的租赁关系,防止因为房东随意变更想法而影响租客的生活经营,我国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也就是说,在租期届满时,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那么在本案中,如果店主有继续出租房屋的意愿,就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将他与第三人协商的出租条件告诉王先生,并且给王先生合理的时间做出,是否同意按照这个条件续租的决定。而本案店主直接将房屋另行出租,并粗暴地要求王先生腾退房屋,已经侵害了王先生的优先承租权,王先生可以要求店主赔偿自己另行选址期间的停业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搬迁费、交通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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