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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和提高法律文书的明确性,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发布时间:2023/9/25 15:49:34 

    邵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文书是司法公信的重要载体。作为司法办案人员逻辑思考的产物,法律文书必须遵循逻辑基本规律。只有遵循逻辑基本规律,才能使法律文书逻辑清晰、表达准确、语言规范,发挥法律文书的说服功能,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存在违背逻辑基本规律的现象,造成混淆概念、自相矛盾、含糊其词、循环论证等逻辑谬误,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在不同程度上削弱法律文书公信力。为了促进法律文书规范化,进一步增强法律文书公信力,法律文书应当遵循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逻辑基本规律。

      第一,遵循同一律,保证法律文书所用概念、判断具有同一性,实现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概念、命题与其自身具有同一性。违背同一律会导致法律文书表述混乱、语义模糊,损害法律文书公信力。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确定性,法律文书应当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

      一方面,法律文书所用概念必须保持自身同一性,确保每一概念都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得混淆概念或者偷换概念。譬如,被告人犯罪前曾在单位荣立一等功,如果适用刑法第68条,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改变“立功”的内涵和外延,犯了偷换概念或者混淆概念的逻辑谬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因此,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必须准确使用概念,不得扩大、缩小或者混同所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注意区分使用相近概念,避免使用同一语词表述不同概念,避免使用不同语词表述同一概念。另一方面,法律文书所用命题、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性。例如,审理集资诈骗案件,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紧密围绕控辩双方这一争议焦点分析论证,不能转移论题或者偷换论题。

      第二,遵循不矛盾律,确保法律文书表述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不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为矛盾关系或者反对关系的概念、命题不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不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逻辑思维的前后一致性,避免自相矛盾。法律文书如果自相矛盾,其说服力、可接受性和公信力势必受到严重削弱。

      譬如,有的鉴定意见书一方面认为被鉴定人属于中度智力,同时又称“目前无法对其真实的智力水平作出科学的评估”,却得出“目前其智力损害未达到中度智力损害程度”的鉴定结论。为了避免法律文书自相矛盾,提高其公信力,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应当遵循不矛盾律,保证法律文书各部分具有一致性,而且要确保各部分之间不能自相矛盾。以裁判文书为例,既要保证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部分自身的一致性,还要确保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之间不得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