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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房产赠与被赠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2/18 21:00:00 

    邵东律师事务所
    公证房产赠与被赠的问题



    儿童时我们会说:“别人的东西不能要,叫妈妈买。”但是给了别人的,那证明这个物品不是你的了,你已经把自己的使用权交给了别人。如果将公证的房产赠予了别人房产是属于被赠方所有呢?下面让律霸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房产的所有权自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或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房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房产的赠与才能对抗第三人。


    《合同法》


    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合同法规定此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应当按受赠人的要求交付赠与的房产。


    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该合同在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另一种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做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式行>》


    第128条中指出,“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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